
一 、我國的現(xiàn)狀與缺陷
我國在納稅人救濟權方面的觀念和法治政策的 發(fā)展 與其他稅收法治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相比是很落后的,長久以來在我國一直占主流的論調是“納稅義務論”,強調納稅人無償納稅的義務,強調國家為了財政收入而強制性征收稅款的權力。盡管國家試圖賦予納稅人更多的救濟權利,但是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巨大的差距。納稅****利在立法上,現(xiàn)實中的缺失,納稅****利保護觀念的缺乏,是制度上根本的缺陷。以下,就從立法和具體制度兩個方面談談納稅人救濟權的完善。
二、立法上的保護完善
1、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救濟權
目前憲法對救濟權的規(guī)定散見于各個章節(jié),應當把它們集中規(guī)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當中,并從總的方面規(guī)定救濟權,這樣就可以使救濟權能夠統(tǒng)領那些有關救濟方面的一系列具體權利,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救濟權體系。同時,增加救濟權的規(guī)定并把其他有關救濟方面的權利規(guī)定在一起,這樣可以強化救濟權的力度,充分發(fā)揮救濟權對保護和彌補公民憲法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實效。
2、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的權利
我國憲法有關稅收方面的規(guī)定只有56條,“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修改完善憲法,首先應明確規(guī)定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將目前《立法法》、《稅收征管法》中有關稅收法定的表述提煉上升到稅收法定主義層面,直接作為基本原則在憲法中規(guī)定。其次,我國憲法中也缺失稅收立法權限、財政管理體制的原則規(guī)定。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這也是一個需要補充完善的問題。再次,公民有依照 法律 納稅的義務,不能全面揭示納稅人是一個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體,不利于全社會范圍內納稅****利觀念的正確樹立。因此,在憲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依法予以保障,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收到救濟的權利,從而確立納稅人救濟權在憲法層面的應有地位。
3、在相關稅收立法中建立起納稅人救濟權保護體系
我國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鑒于我國稅收實務的現(xiàn)狀,制定稅收基本法的條件己基本具備,時機也己成熟??偟膩碚f,稅收基本法的總則部分應重申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并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收公平、稅收效率等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與 現(xiàn)代 稅收國家的稅收立法接軌。在制定納稅人救濟權條款時,要從我國國情和稅收實際出發(fā),盡量做到全面、詳盡、具體。具體來說,稅收基本法中應包括兩個層面的納稅人救濟權:一是納稅人宏觀性質的救濟權,包括稅收立法權和民主監(jiān)督權;二是納稅人微觀性質的救濟權,除我國《稅收征管法》己涉及到的納稅人救濟權外,還應增加獲得幫助權和公平對待權、獲得禮貌服務權等具體權利。
三、具體制度上的完善
1、完善行政救濟制度
?。?)建立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
建立健全獨立公正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對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行政復議法》雖然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機構獨立行使復議權,但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機關內設的職能機構,獨立性顯然是很低的。行政復議機構在財政、人事等方面對行政機關的依賴性強,復議人員無法擺明立場,行政復議活動根本無法談公正和客觀。因此應當借鑒美國及日本的獨立行政復議機構的經(jīng)驗,盡快在稅務行政機關內部或者外部單獨設立真正獨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招聘稅務和法律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專門負責對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調查、審理和裁決。并且將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財政、人事等管理權從行政機關中獨立出來,不受行政機關制約,這樣才能打消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顧慮,真正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