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yè)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開始施行。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也已出臺,并于2008年1月起實施,其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法的“兩法合并”,目的是在新的企業(yè)所得稅立法中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充分發(fā)揮稅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jié)經濟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與國際慣例趨同。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6 號——退休福利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行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新會計準則中首次提出了“職工薪酬”條款,為系統(tǒng)規(guī)范我國企業(yè)職工各種形式勞動報酬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據。本文就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問題進行探討。
一、新職工薪酬準則的歷史性變革及主要特征
職工薪酬準則提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將其定義為: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支出。全面涵蓋了我國現行實務中的各種職工薪酬,將原規(guī)定中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全部納入職工薪酬進行計量。職工薪酬準則還統(tǒng)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確認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均確認為負債,按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成本或者確認為當期費用,有別于以往的全部費用化的處理方式;取消計提職工福利費;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職工薪酬準則首次引入并明確規(guī)范了辭退福利的處理方法,對于企業(yè)在職工正常退休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及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明確了確認標準。這類福利的引進,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又向前邁進一步。
二、新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一)兩項經費及五險一金的計量差異
(二)辭退補償的確認原則差異
(三)職工福利的會計主體差異
三、關于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差異進一步協(xié)調的建議
(一)統(tǒng)一計量尺度
(二)體現謹慎性原則
由于謹慎性原則的應用會導致企業(yè)利潤的減少,按此確定的收入分配將導致財政收入的下降,稅法對謹慎性原則一直持否定態(tài)度。隨著會計改革及與國際慣例的趨同,在新頒布的薪酬準則中,由于謹慎性原則而導致辭退福利在會計與稅法處理上出現差異。事實上,在與國際慣例趨同方面會計準則一直走在前面。因此,稅法也應盡快從維護稅基的角度出發(fā),在扣除項目的確認時間上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根本上與會計準則趨同。
(三)關于福利費賬務銜接問題的個人想法
應付福利費的貸方余額不應該調整當期損益,應當轉入一般盈余公積。因為這是企業(yè)以前經營各個期間所獲得的累計收益性的所得稅差異,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同時收益期間也與當期所抵觸,計入當期會錯誤反映企業(yè)當期利潤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應付福利費借方余額,稅法沒有排除以后期間抵減的合理性,而且事實上,福利費的超支本身就有跨期的合理性,應當允許企業(yè)繼續(xù)利用以后年度的稅前扣除額度來抵減或部分抵減。
筆者認為,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作為補充。
(詳文見《商業(yè)會計》2007年6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