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準則)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有較大的變動。筆者結合對新準則的學習和理解,談談對所得稅會計一般賬務處理的幾點變化。
一、 新準則最顯著的變化是取消應付稅款法
新準則對所得稅的處理基本上基于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負債法(即確認遞延稅款并在稅率變化時重新計算遞延稅款),此外,對“時間性差異”也改為“暫時性差異”。要掌握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必須要充分理解以下內容。
(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有關的經濟利益不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例如,某企業(yè)2007年1月1日購入設備一臺,取得時按會計規(guī)定及稅法規(guī)定確定成本120萬元,企業(yè)預計該設備使用年限為5年,稅法規(guī)定該設備使用年限為6年,凈殘值為0,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均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則該設備在當年年末,其計稅基礎為100萬元,其賬面價值為96萬元。
(二)暫時性差異
(三)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二、所得稅賬務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yè)應當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來核算企業(yè)所得稅費用?,F(xiàn)舉例說明所得稅在會計實務中的賬務處理。
三、企業(y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賬務處理
企業(yè)對于能夠結轉以前年度的未彌補虧損,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該部分虧損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